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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险业关于公开征集保险领域非法“代理退保”和欺诈线索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07      浏览量:85      文章来源:

云南省保险业关于公开征集保险领域非法“代理退保”和欺诈线索的公告

 

近年来,保险领域出现诸多违法违规代理维权和保险欺诈案件,如“代理退保”“虚假理赔”等。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更损害保险机构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金融秩序。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现向社会公开征集非法代理退保和保险欺诈案件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线索

云南省内凡涉及非法“代理退保”的以下行为线索:

1.非法“代理退保”组织或个人信息、电话、微信、地址等相关线索;

2.非法“代理退保”组织或个人教唆、诱导消费者签订的代理退保协议、电话录音、转账记录等相关线索;

3.非法“代理退保”组织或个人发布“代理退保”虚假宣传等相关线索;

4.非法“代理退保”组织或个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诈骗、威胁、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线索;

5.以“全额退保”“保险维权”等名义虚假宣传,收取高额手续费、截留退保资金,涉嫌非法经营的“代理退保”“黑灰产”线索。

(二)保险欺诈行为线索

1.保险金诈骗类行为线索;

2.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行为线索;

3.保险合同诈骗类行为线索;

4.其他保险欺诈关联行为线索。

二、线索要求

(一)提供的线索应具体、明确,包括不限于违法违规行为描述、相关证据材料等,以便调查核实。

(二)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

三、奖励原则

(一)提供的线索成功锁定“黑灰产”代理机构或个人,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提供的线索经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

(三)提供的线索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且取得胜诉结果。

以上三项奖励情形,其奖励决定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四)提供的线索有效防止或减少/挽回保险机构的损失,或对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有显著贡献的。

(五)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若其他举报者提供重大新证据,可酌情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实施违法行为人或其关联方的举报;

2.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如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审计人员等);

3.举报人因举报行为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报酬或奖励的;

4.举报内容不实或存在恶意诬告情况的;

5.举报线索已由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掌握并处理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奖励情形;

7.对于存在内部恶意举报的员工(包括代理人),列入行业黑名单,进行全行业通报,并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进行处理;

8.其他经反保险欺诈专委会审议认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四、奖励标准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及时告知与被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保险机构,按照举报信息的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由涉及的保险机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一)行政处罚类: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处罚严重程度和举报人贡献,每起线索奖励人民币税前2000元至20000元。

(二)刑事立案类:经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根据涉案金额和举报人贡献,每起线索奖励人民币税前2000元至30000元。

(三)诉讼仲裁成功类:配合司法机关推动案件进展并诉讼或仲裁成功,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和刑罚结果,每起线索奖励人民币税前5000元至50000元。

(四)损失防控与挽回类综合考虑举报线索为保险机构实际挽回损失的金额、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按以下比例分档兑现奖励:挽损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按20%计发;挽损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的,按15%计发(奖励金额税前不低于1万元);挽损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10%计发(奖励金额税前不低于1.5万元)

注:奖励费用由举报人自行向税务机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线索提交方式

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线索:

(一)提交信函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80号绿洲大酒店A座8楼。

(二)拨打电话:0871-65361525(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三)发送电子邮件:ybxbxxfqybz@163.com,邮件主题注明“非法代理退保线索”或“保险欺诈案件线索”。

六、保密与保护措施

相关单位将对线索提供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障线索提供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行为严肃查处。对包庇、阻护、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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