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云南省内的保险公司、省级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各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全称为: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YunNan,缩写为:IAY。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三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在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保险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保险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活动;
(三)参与保险业发展政策、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应诉或者申诉,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经济组织的联系与交往,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单位代表资格。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经协会理事会会签审批后,即可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向协会提出维护基本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协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协会;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单位可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备案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核,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有1/3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执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4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1/3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社团组织;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安排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五)提名秘书长,聘任、聘用协会各类专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工作;
(二)签发协会日常文件或接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发言和签署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年。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协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领导,执行协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协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协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缴纳标准:14万元/年
(二)理事、监事单位缴纳标准:11万元/年
(三)省级保险公司缴纳标准:8.5万元/年
(四)保险中介机构、州(市)协会缴纳标准:0.3万元/年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行业平均工资待遇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决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3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