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收藏本页 联系我们 旧版网站 扫码关注

系统登陆 会员登录 后台登录

A A A A A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新闻

通知公告更多 >

遵循“三适当”原则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防范不法中介“代理退保”的风险提示 关于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 云南省第二十一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财产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员竞赛决赛名单公示 云南省第二十一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财产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员竞赛选拔赛成绩公示(前130名)

专题活动更多 >

云南保险业“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专栏 ——防范“代理退保”风险的提示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云南省7.8保险宣传专栏 车险缴费实名制上线

行业动态更多 >

遵循“三适当”原则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防范不法中介“代理退保”的风险提示 关于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 云南省第二十一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财产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员竞赛决赛名单公示 云南省第二十一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财产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员竞赛选拔赛成绩公示(前130名)
公司动态 保险新闻
返回列表

践踏法律红线 · 保险欺诈不可为——瑞众保险云南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4-05-17      浏览量:486      文章来源:

1、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一种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实施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指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编造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导致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或支付不应支付的保险金的行为。


2、常见的保险欺诈行为

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编造隐瞒保险事故原因、提供虚假理赔申请材料等


3、保险欺诈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行政责任: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以及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反欺诈实例:

合谋杀妻骗保案

【投保信息】

2022年7月22日投保两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交通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交费期间1年,保费4204元,累计意外保额130万元,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其配偶。

【出险情况】

被保险人李某于2022年7月24日因交通意外事故身故。

【案件疑点】

1、被保人于确诊肝癌后在2022年6月15日至7月22日期间集中投保,存在逆选择可能;

2、实际调查情况与被保人丈夫所述不一致,存在隐瞒;

【案件真实情况】

本案经当地经侦介入后核实得知:2022年6月,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纠集曹某、邓某某(被保人丈夫)、侯某某、有组织、有预谋、有策划的选定被保人为目标,先后为被保人购买29份意外保险,意欲制造交通事故撞死被保人,达到骗取巨额保险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周密的计划、踩点等犯罪准备工作,决定在2022年7月24日当天实施犯罪行为。当天早上6时左右,洪某某驾驶车从市区来到县城,接上被保人后,往村里事先踩好点的犯罪地点行驶。7时左右,快行驶到预谋作案地点时,洪某某借故要返回市区,让曹某某、被保人先下车,自己开车往回走。曹某某带着被保人步行继续往前走。当行驶到村口上坡路段时,侯某某驾驶车辆从对面行驶过来,曹某某有意识地加快步伐往前面走,拉开与被保人的距离,侯某某驾驶车辆加速撞向被保人。被保人被撞后,未当场死亡。在洪某某的指使下,曹某某先后三次拿锤子、钢棍、“U”型锁往被保人头部砸,致使被保人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技术高速发展,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的程度日益加深,我们享受到更加便捷的生活,同时也面对着更加复杂的保险欺诈风险。守红线、重普及,坚决抵制违法诈骗活动,以新担当新作为维护清朗金融环境。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法律声明| 会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