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险业“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专栏【纠纷调处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07 浏览量:369 文章来源:
纠纷调处案列
案例1:
保险公司于2023年8月6日接到客户顾女士理赔报案,通过提供的信息查询到被保险人李先生投保了1份意外险,保单有效,李先生于同年8月1日去世,报案时已经下葬。
根据受益人提供的理赔资料,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推测为疾病,不符合保单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做出拒赔结论,受益人不服,向上级监管单位投诉。上级监管单位接到投诉后,建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为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从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多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导。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编者按:人民调解作为当前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的重要途径,能够在仲裁、诉讼之外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广大消费者在维权时,为快速解决纠纷,可选择纠纷调解方式保障合法权益。
案例2:
2023 年 9 月 12 日,赵某驾驶标的车与行人陈某身体发生碰撞碾压,造成行人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判定赵某承担全部责任。伤者陈某在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产生医疗费用 137,485元、欠费 94,585.01元,驾驶员前期已垫付费用 42,900元。医院要求将费用结清后才提供死亡证明、费用明细等资料。当事双方无力支付医药费,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医药费。
了解情况后,保险公司立即开通绿色人伤通道,次日向医院支付了 94,000元医药费。死者陈某育有6个子女,儿子蔡某要求保险公司将理赔款直接支付至他的账户,但其他五个子女不同意,要求按照继承法平均分配理赔款,案件陷入僵持局面。经公司调解员多次上门调解,历时一个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编者按:调解不仅要做好减法,尽量减少和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也要做好加法,不断增加稳定和谐因素,围绕改善民生,服务民需,维护民权,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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