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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2016年十大赔案

发布时间:2017-01-22      浏览量:2042      文章来源:


案例一

昭通客户黄先生于20151215日为妻子冯女士投保了《泰康全能保2015保障计划》,年交保费5020元,标准保险金额20万元。冯女士于20151217日因乘车发生车祸,当场身故。后受益人于2016321日到我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发生交通意外属实,属我司保险责任范围内,20160329作出赔付决定,按照合同规定乘坐公共汽车发生交通意外身故按标保额的10倍赔付,赔付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200万元。

案例二

2014年114日,玉溪易门的杨女士为丈夫金先生投保了一份《万里无忧两全保险》,年缴保费3750元,保额15万,缴费期10年。金先生为自己于201523日投保《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年缴保费3750元,保额10万,为儿子投保《鑫享人生》,年缴保费12000元,缴费年期15年,自带意外身故豁免。201692日,金先生乘坐轿车在玉元高速路元江段发生交通事故,不行罹难。经审核,金先生的身故符合保险责任,于20161117日向杨女士给付保险金160万,并豁免保费15.6万元,累计赔付175.6万元。

案例三

    2016年930日,红河客户何女士家属为不幸发生车祸的何女士前来申请理赔,客户何女士投保的险种为《全能保B两全》,经核实,何女士系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无责免,符合保险责任,正常赔付150万元。

案例四

2014年214日,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年交保费3000元,标准保险金额12万元。张先生于2016912日因自驾车发生车祸导致重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早晨9时许身故,后受益人于20161110日到我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两证齐全,交通意外属实,属我司保险责任范围内,20161121日作出赔付决定,按照合同规定自驾车发生交通意外身故的按标保额的10倍赔付,赔付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120万元。

案例五

    2015年619日,玉溪新平的梁先生为自己投保《全能保C款两全保险》,年缴保费4450元,保额10万,缴费期15年;2016625日又加保了《如意宝意外伤害保险》,年缴保费160元,保额5万;20151227日为女儿投保了《鑫享人生》,年缴保费3000元,缴费期15年,自带意外身故豁免。2016716日,梁先生驾车在306省道漠沙段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故。经审核,符合保险责任,于20161220日向王女士给付保险金105万元,并豁免了梁先生女儿保费4.2万元,累计赔付109.2万。

案例六

2015年228日,玉溪易门金先生为自己投保《全能保B款两全保险》,年缴保费3190元,保额10万,缴费期10年;在2005218日金先生的父亲为其投保了《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保额1万,年缴保费660元,缴费期10年,保费已经足额缴纳。201692日,金先生驾驶轿车在玉元高速路元江段发生交通事故,不幸遇难。经审核,金先生车祸不幸遇难符合保险责任,于20161123日向赵女士给付了保险金101万。

案例七

2015年212日,玉溪峨山的李女士为自己的女儿投保了一份《全能保B款两全保险》,年缴保费1860元,保额10万,缴费期20年。201573日,李女士在峨山乡镇工作的女儿乘车回峨山县城,在途中不幸发生车祸,车祸致李女士的女儿头部损伤,多方治疗无效致李女士的女儿双目失明,经公司审核,李女士的女儿乘车发生车祸致双目失明,符合高残责任,于2016517日向李女士的女儿给付高残保险金100万,带去了泰康的关爱。

案例八

普洱客户魏女士,投保的险种为《吉祥相伴定期保险》,后因不明原因死亡,法院现已宣布该客户死亡。该客户投保多年,经审核,符合保险责任,正常赔付理赔金30万元。

案例九

2016年215日,丽江客户王先生因肝硬化、脑部出血申请理赔,该客户投保的险种为《泰康附加B重疾保险》,经审核符合保险责任,正常赔付理赔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案例十

   2016年18日,大理客户赵女士因宫颈恶性肿瘤申请理赔,赵女士于2013年投保《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经审核,符合保险责任,正常赔付21.69万元,合同终止。

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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