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收藏本页 联系我们 旧版网站 扫码关注

系统登陆 会员登录 后台登录

A A A A A

当前位置:首页/协会工作

通知公告更多 >

云南省第二十一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财产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员竞赛决赛名单公示 云南省第二十一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财产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员竞赛选拔赛成绩公示(前130名) 云南省第二十一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财产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员竞赛初赛成绩公示(前351名) 致云南省保险消费者的 一封信 致昆明市民的一封信

专题活动更多 >

云南保险业“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专栏 ——防范“代理退保”风险的提示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云南省7.8保险宣传专栏 车险缴费实名制上线

行业动态更多 >

云南省第二十一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财产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员竞赛决赛名单公示 云南省第二十一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财产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员竞赛选拔赛成绩公示(前130名) 云南省第二十一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财产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员竞赛初赛成绩公示(前351名) 致云南省保险消费者的 一封信 致昆明市民的一封信
通知公告 协会大事记 考试培训 协会图片集锦 专题列表 协会动态
返回列表

云南银保监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范金融领域 不良代理投诉举报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24      浏览量:7787      文章来源:

云南银保监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范金融领域
不良代理投诉举报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

近年来,部分不良代理组织或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诱导、组织或代理消费者恶意投诉或举报金融机构,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为防范金融消费安全风险,营造云南省良好营商环境,现通告如下:

一、警惕“不良代理投诉举报”风险

部分不良代理组织或个人通过违法买卖公民信息,或利用抖音、淘宝、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形式,以“代理退保维权”“专业反催收”“买断理赔”“全额退保退息”等名义发布广告宣传收集客户信息,甚至冒充司法机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骗取信任,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唆使或代理消费者捏造事实进行投诉或举报,并阻止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效沟通,甚至以缠访闹访等手段施压,以达到其收取高额代理手续费、截留套取资金,唆使消费者转购非法理财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等目的。上述非法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资金受损、失去保险保障,甚至遭受诈骗。

二、切勿轻易泄露敏感个人信息

消费者不要轻易将本人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信息和金融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维权”,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泄露或买卖而遭受经济损失。消费者如遇不法分子窃取或非法利用个人信息、利用代理投诉举报进行诈骗等,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三、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消费者要掌握一定的金融常识,正确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内容,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购买合适的产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购买保险产品要符合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经济能力,使用信用卡或贷款类产品应考虑借贷成本和还款能力,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应符合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四、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消费者应警惕参与“不良代理投诉举报”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尤其应拒绝参与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恶意行为,对于“代理维权”勿轻信、勿传播。应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如通过金融机构公布的统一客服热线或官网等渠道与金融机构协商和解,协商不成可通过行业纠纷调解组织化解,或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畅通投诉渠道,强化投诉管理,有效提升客户满意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诚实守信教育,严控销售流程,严禁从业人员利用误导、诱骗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不适当的金融产品。

六、从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部分不良代理组织或个人借“代理投诉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违背合同约定、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或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手机扫一扫打开此页
Scan me!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法律声明| 会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