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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两全保险产品规范出台 对偿付能力、产品规模等提出多项要求

发布时间:2019-12-11      浏览量:14326      文章来源:

            近日,“允许险企开发设计保险期间3-5年的两全保险产品”的政策流传,被业内视为松绑“中短存续期”产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日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鼓励发展5年期及以上业务的基础上,要求“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但不得短于3年。”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之前严管中短期业务很有必要,但也造成一些市场主体在转型过程中面临较为严重的现金流压力。为了转大弯而不是转急弯,在一定条件下放行3-5年产品,同时鼓励5年以上产品,对于缓解部分主体的现金流压力,支持其平稳转型,具有积极的意义。”

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自开始收紧短存续期产品备案以来,时隔两年,为了缓解现金流压力,适应低利率环境,监管又将重新放行3-5年期两全保险。

不过,此次放行3-5年期两全保险并不意味着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全面开闸,监管部门在偿付能力、产品规模、缴费支付方式、销售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要求。险企一旦不达标,仍将会被取消资格、立即叫停。

在偿付能力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在产品规模方面,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规模保费超出《通知》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以及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行为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利于险企应对现金流压力

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部门这一务实之举,有利于缓解部分中小寿险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和资产负债匹配压力。据了解,由于前期销售了大量的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部分中小寿险公司今明两年将迎来给付高峰期,这意味着将面临不小的现金流压力。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在缴费支付方式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为了防范销售误导,《通知》还强调,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一致。具体而言,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保险机构曾将保险期限较长的产品用于短期销售,违背了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本意,从而产生销售误导和纠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银保监会在人身险产品监管工作中通报,部分公司存在“长险短做”问题。

此外,在销售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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